行業動態
保證期間相關知識
發布時間:2019-08-13
點擊量:1040
保證期間:明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擔保人主張保證責任
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,即此期間經過后,保證人便可免去承擔保證責任。
風險警示:超過保證期間,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
風險警示:不同保證方式下的緊急處理方式
▲一般保證:債務逾期,在保證期間內,必須起訴;
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
▲連帶保證:債務逾期,在保證期間內,必須通知;
債權人必須向保證人發出通知函
保證期間的具體規定
▲未約定保證期間的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。
▲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,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。
▲保證合同約定“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”等類似內容的,視為約定不明確,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。
▲約定的保證期間應在六個月或兩年之間。
上一篇: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與欠條的區別下一篇:什么是民間融資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