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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措施要適當
發布時間:2019-08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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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證資金安全,在借貸過程中,適當而又靈活的采用一些擔保措施,會使債權的風險盡可能的降到至低點。如在借貸中,采用保證或動產,不動產抵押擔保方式 的,借款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借款時,可由保證人代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,或以抵押的動產,不動產變賣,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清償借款,從而避免了虧帳風險。
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,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。不打借條是非常大的法律風險。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,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,無書面借條的,應提供必要的事 實根據,沒有證據的請求,將承擔敗訴的風險。因此,在借貸時,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,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,如遇特殊情況,當場無法定出借條 的,應有第三人作證,事后補上借條。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,或共同銷毀借條。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,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,還款人應 妥善保存收據。